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第八条已修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04年4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