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第十八条有效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