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