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第十七条有效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