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第十六条有效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