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第十五条有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