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三章 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第十九条已废止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