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三章 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第二十条已废止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