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第二章 行政学院的设置和领导体制第七条已废止行政学院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行政学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行政学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在县级人民政府设立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学院分院。行政学院与其他培训机构合办的,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学院职责,注重体现行政学院的功能和特色。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