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学院工作条例/Chapter 2 行政学院的设置和领导体制Article 7Repealed行政学院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行政学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行政学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在县级人民政府设立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学院分院。行政学院与其他培训机构合办的,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学院职责,注重体现行政学院的功能和特色。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 State Council · In force from —Article 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