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二章 志愿者第九条有效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二)自愿参加与其自身能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三)知悉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四)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五)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知识、技能培训;(六)无偿获取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七)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八)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