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二章 志愿者第十条有效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二)维护志愿服务形象和声誉;(三)提供本人真实、准确、完整的基本信息;(四)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五)在接受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时,服从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六)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人格、隐私等权利;(七)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