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鼓励和支持青少年参加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纳入素质教育内容。

共青团按照章程做好青少年志愿服务工作,引导青少年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志愿服务相关工作。

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支持学生开展相应的志愿服务活动,根据需要开展有关志愿服务培训,扶持志愿服务类学生社团建设,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社会实践等学分管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