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第二十条有效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志愿服务协议。志愿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者与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应当签订志愿服务书面协议:(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专门从事志愿服务的;(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四)任何一方要求签订协议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签订协议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