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具有从事志愿服务的时间和相应的服务能力,具有相关志愿服务所需要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条件。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未成年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由其监护人陪同或者经监护人同意。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