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第十五条有效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接受的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合法方式使用。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透明,并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