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章程和宗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二)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活动制度;
(三)负责志愿者招募、注册、考核评价等工作;
(四)如实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无偿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五)为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所需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六)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卫生等保障措施;
(七)开展志愿服务宣传与交流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尊重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