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经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由登记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身份标识。

不具备独立登记条件的组织,可以按照规定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

城乡社区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意成立的团体,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在本社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