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第十三条有效经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由登记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身份标识。不具备独立登记条件的组织,可以按照规定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城乡社区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意成立的团体,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在本社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