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第四章 补偿与抚恤第四十条有效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凭使用单位出具的使用、损毁证明,向当地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申报,经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审核情况属实,并报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当地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补偿。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