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遭受人员伤亡的,其抚恤优待的办法和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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