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第四章 补偿与抚恤第四十一条有效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遭受人员伤亡的,其抚恤优待的办法和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