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二十条有效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不在其所在地审判的,可以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审判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