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第十九条有效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