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第九条有效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按照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如实记录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和安全性能评价过程。进行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应当编制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进行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应当编制设计安全评价报告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