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第十条有效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申请批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计总图及其设计说明书;(二)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三)质量保证大纲。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