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与使用第二十三条有效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其制造的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统一编码,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运输容器编码清单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