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与使用第二十四条有效从事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制造的运输容器的型号和数量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