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与使用第二十二条有效从事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在首次制造活动开始30日前,将其具备与所从事的制造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条件、检测手段,以及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材料,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