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与使用第十五条有效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对制造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进行质量检验,编制质量检验报告。未经质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不得交付使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