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与使用第十六条有效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从事的制造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所从事的制造活动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