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第十四条有效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编制设计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查。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