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第十三条有效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将设计总图及其设计说明书、设计安全评价报告表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