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第十一条有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颁发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并公告批准文号;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