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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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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有效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和台湾居民来大陆旅行证件的持有人,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证件应当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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