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四章 跟踪评价第二十七条有效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