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