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