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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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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十三条

已废止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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