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出劳为主,本人要求以资代劳的,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对因病或者伤残不能承担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减免。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