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管理第十四条有效乡人民政府评定的贫困村,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乡人民政府同意,报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核减乡统筹费。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