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对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革命烈军属、伤残军人、失去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和特别困难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评定,适当减免村提留。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