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第二十六条有效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企业主人的态度从事劳动,做好本职工作;(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任务;(三)维护企业的集体利益;(四)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科技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