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第二十七条有效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100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二)300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三)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企业自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应当是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职工。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