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条有效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集体企业内享有下列权利:(一)企业各级管理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三)参加劳动并享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医疗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权利;(四)接受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业务技术职称;(五)辞职;(六)享受退休养老待遇;(七)其他权利。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