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二章 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第七条有效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二)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三)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四)飞行活动性质;(五)其他有关事项。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