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二章 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第六条有效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