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二章 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第八条有效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一)在机场区域内划设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二)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三)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四)在飞行管制区间划设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批准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部门应当将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报上一级飞行管制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单位。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