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章 飞行活动的管理第十三条有效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飞行单位;(二)飞行任务性质;(三)机长(飞行员)姓名、代号(呼号)和空勤组人数;(四)航空器型别和架数;(五)通信联络方法和二次雷达应答机代码;(六)起飞、降落机场和备降场;(七)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间;(八)飞行气象条件;(九)航线、飞行高度和飞行范围;(十)其他特殊保障需求。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