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章 飞行活动的管理第十四条有效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时,提交有效的任务批准文件:(一)飞出或者飞入我国领空的(公务飞行除外);(二)进入空中禁区或者国(边)界线至我方一侧10公里之间地带上空飞行的;(三)在我国境内进行航空物探或者航空摄影活动的;(四)超出领海(海岸)线飞行的;(五)外国航空器或者外国人使用我国航空器在我国境内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