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妨害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

(一)损坏邮政设施;

(二)在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门前或者出入通道设摊、堆物,妨害用户用邮或者影响运邮车辆通行;

(三)在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无理取闹或者扰乱正常秩序;

(四)阻碍邮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寻衅滋事;

(五)拦截邮政运输工具、非法阻碍邮件运递或者强行登乘邮政运输工具;

(六)非法检查或者截留邮件;

(七)其他妨害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或者邮政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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