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有关单位依照法律规定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查阅邮政业务档案时,必须凭相关邮政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出具的书面证明,并开列邮件具体节目,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的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办理手续。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